欧盟成员国必须向寻求庇护者提供资料单张

 出国移民资讯     |      2023-12-05 09: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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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裁定,成员国必须向移民提供关于庇护程序的共同信息传单,并必须进行个人面谈,无论是首次申请庇护还是随后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提交庇护申请。

11月30日星期四,法院强调,“在第一次庇护申请和随后的申请中,都需要提供普通传单和进行个人面谈。”

该指令确保申请人能够告知第二个成员国当局任何阻碍其转移的因素,并证明后一个成员国有责任审查其庇护申请。

这个问题是相关的——法院在11月30日发布的一份说明中解释说,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理由撤销转让决定”。

先例推动法院的意见

意大利法官要求澄清几名来自阿富汗、伊拉克和巴基斯坦的人的情况,这些人在其他成员国(斯洛文尼亚、瑞典德国和芬兰)提出类似的申请后,又在意大利申请庇护。

根据都柏林III条例,这些其他成员国同意收回申请人,导致意大利根据第一个被扣押的成员国应审查授予国际保护的规则采取转移决定。然而,申请人对转移提出异议。然而,申请人反对转让。

意大利法官的疑虑

针对意大利法官提出的质疑,欧洲法院澄清说,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收到“通用传单”,这是一份欧盟范围内的标准化文件,其中包含有关程序、权利和义务的信息。此外,他们有权进行个人面试。

“此外,他们问,在审查移交决定时,是否有可能考虑到申请人被驱回原籍国的危险。因此,这些法院要求法院作出澄清,”法院指出。

根据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个成员国的法院不能审查申请人在转移到第一个成员国后是否有被遣返回原籍国的危险。”

法院在文件中总结道:“除非法院发现第一个成员国的庇护程序和国际保护申请人的接待条件存在系统性缺陷,否则情况只能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