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终审法院周二(11月26日)就三宗与同性伴侣权益有关的上诉案件,裁定同志一方在三宗案件中维持胜诉。
三宗案件分别涉及香港资助房屋(包括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遗产继承条例上排除同性伴侣属违宪,较早之前,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男同志一方胜诉,但分别遭到香港律政司及房委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香港政府的上诉,认为房委会的政策不相称及不合理,裁定同性伴侣对资助房屋的申请并不涉及损害异性夫妇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就遗产继承权裁定在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故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三宗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司徒敬审理。其中一宗案件申请人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在裁决后于终审法院外表示这是争取同性伴侣权益的重要一步,法庭裁决是认同同性伴侣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
另外两宗案件的申请人李亦豪于裁决后发表了一封写给亡夫的信,称“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公屋、居屋案
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并未有承认同性婚姻,在香港的资助性房屋计划中,家庭关系中的“配偶资格”只限定于异性配偶,负责的政府部门香港房屋委员会的这项政策被指构成性倾向上出现差别待伦的歧视,违反《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人权法案》第22条。
两宗案件涉及两对在海外结婚注册的同性伴侣,公屋案的司法复核申请人为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2018年在加拿大结婚,后与其同性丈夫以二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屋,遭到房委会以他们的申请不符合公屋政策为由拒绝接纳。尼克·恩分格于2018年就该项房屋政策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20年判他胜诉。
另一宗居屋案的司法复核申请人原本为吴翰林,他与其伴侣李亦豪于2017年在英国结婚,吴翰林一年后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居屋单位,其后拟将伴侣加入爲该单位的认可住客,以及成为该单位的联权拥有人,但房委会以二人并非异性夫妇爲由,拒绝接纳申请。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在其于2020年离世后,李亦豪取代其成为申请人,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21年判申请人胜诉。
房委会就两宗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遭驳回后,早前再上诉至终审法院,最终再遭到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尼克·恩分格及李亦豪的胜诉决定。
房委会辩称若允许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提出公屋及居屋申请,异性夫妇在政策下所单独享有的申请权利会被削弱。法庭驳回以上观点,称异性夫妇从来没有单独享有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其申请权利并非专有,而是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申请在同一队伍中轮候,故裁定不涉及损害异性夫妇所享有的权利。
另外,法庭亦拒绝接纳房委会称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后者具有生育能力,可以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法庭称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本身政策在处理异性夫妇的有否生育上亦没有加以区别对待,同时亦接受不涉及生育的家庭关系的申请。法庭虽接纳家庭目的与房委会的政策有合理关连,但裁定相关的政策是不相称及不合理。